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某某(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英顺妻子,林英顺于2013年9月28日死亡),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秦铁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秦某某之弟。
委托代理人:王希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林某(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英顺女儿),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秦某某、林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1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庄妍,秦某某委托代理人秦铁铸、王希江到庭参加诉讼。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141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审判员 罗林成 代理审判员 闫梁红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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