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62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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