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孙连奇
高某某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连奇,工人,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某。
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地址: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代表人:张建广,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烟草公司、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连奇,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佟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被告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驾驶被告烟草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与原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合法公正,应予认定。被告高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冀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事故,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3.36元、车辆损失425元,共计11958.3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4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3447.53元。原告开支的鉴定费100元,属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承担。原告开支的病历复印费25元,应由被告高某某赔偿,被告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烟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亦应予批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11958.3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447.53元;并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元,共计15505.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原告高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病历复印费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87元,被告高某某负担263元,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高某某、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驾驶被告烟草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与原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合法公正,应予认定。被告高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冀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事故,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3.36元、车辆损失425元,共计11958.3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4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3447.53元。原告开支的鉴定费100元,属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承担。原告开支的病历复印费25元,应由被告高某某赔偿,被告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烟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亦应予批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11958.3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447.53元;并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元,共计15505.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原告高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病历复印费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87元,被告高某某负担263元,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高某某、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市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263元。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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