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田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明月路西晓云街康居新城小区22号楼6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吴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卫某与被告牡丹江田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孙卫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卫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孙卫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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