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孙立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孙立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孙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孙得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以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盛兴西路15号。
被告:马长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容城县,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立红、孙立英、孙田、孙得宝与被告马长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立红、孙立英、孙田、孙得宝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立红、孙立英、孙田、孙得宝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立红、孙立英、孙田、孙得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4元,减半收取计5147元由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立红、孙立英、孙田、孙得宝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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