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成,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明水县。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赵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林华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亚某财产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中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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