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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成,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明水县。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赵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林华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亚某财产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中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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