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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占明诉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占明
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占明,1960年1月1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滦平县广播局山1号。
组织机构代码78573962-1。
法定代表人汤桂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明与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占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占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孙占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占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孙占明承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于在军
审判员:付文雅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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