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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鱼场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住所地肇源县八家河。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该渔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万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鱼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万东、张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外皮子”资源,就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承包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给鱼池补水以及鱼池污染,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被上诉人冬季补水进行约定,同时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鱼池污染的情况,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邹吉东
审判员 陈丽
代理审判员 王宣

书记员: 顾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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