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闫随雨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安,男,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随雨,男,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孙某某诉被告河北久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32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3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建军
审判员:刘成
审判员:张志生
书记员: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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