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韩翠平
孙丽英
李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李杨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翠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丽英。
被告李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02-23、24号。
法定代表人岳汉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韩翠平、孙丽英,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5月27日04时58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辽N×××××(辽N×××××挂)号重型半挂车、辽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41省道8公里900米路段处与我刚刚从院里赶出的我家羊群相撞,但被告所有的上述车辆并没有采取任何刹车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我家的十四只成羊被碾压碰撞死亡,无奈之下,我和在场人(目击人)只能报警,张北县公安交警队多方调查后依法作出张公交认字(2014)第0000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车辆的车主李某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了解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上述相关车辆均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起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张北县交警队多次和李某联系调解该事故的赔偿事宜,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没有明确答复,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财产损失23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有异议,我并未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我的辽N×××××(辽N×××××挂)号重型半挂车、辽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有异议,被告李某的辽N×××××(辽N×××××挂)号重型半挂车、辽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虽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李某的车撞死了原告的羊,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虽辩称未收到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但事故现场有视频截图,该截图没有货车直接撞死原告羊的画面,却能反映在2014年5月27日04时58分32秒这两辆车先后从张北县馒头营乡大羊庄行政村老龙不落村旁的341省道驶过,该两辆车的特征与现场原告孙某某及目击证人范某、张某所描述的车的特征一致,该三人均能证实是这两辆车撞死原告的羊,而交警队卷宗中还有2014年5月27日05时05分44秒、2014年5月27日05时05分59秒在后一个拍摄地的视频截图,该截图能反映仍是这两辆货车一前一后驶过的画面,并显示两辆车的车牌号分别是辽N×××××、辽N×××××挂,与现场目击证人张某看到的撞死原告羊的车牌号一致,而交警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该两辆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是被告李某的这两辆车撞死了原告孙某某家的羊。
被告李某的辽N×××××(辽N×××××挂)号重型半挂车、辽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
原告的羊被撞死后,不宜保全,也不能苛求原告在短时间内进行诉讼并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作价,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每只成羊平均1400元至1600元,比较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原告的羊共被撞死14只,每只按1400元计算,损失共计19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4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15600元。
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虽辩称未收到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但事故现场有视频截图,该截图没有货车直接撞死原告羊的画面,却能反映在2014年5月27日04时58分32秒这两辆车先后从张北县馒头营乡大羊庄行政村老龙不落村旁的341省道驶过,该两辆车的特征与现场原告孙某某及目击证人范某、张某所描述的车的特征一致,该三人均能证实是这两辆车撞死原告的羊,而交警队卷宗中还有2014年5月27日05时05分44秒、2014年5月27日05时05分59秒在后一个拍摄地的视频截图,该截图能反映仍是这两辆货车一前一后驶过的画面,并显示两辆车的车牌号分别是辽N×××××、辽N×××××挂,与现场目击证人张某看到的撞死原告羊的车牌号一致,而交警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该两辆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是被告李某的这两辆车撞死了原告孙某某家的羊。
被告李某的辽N×××××(辽N×××××挂)号重型半挂车、辽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保财险朝阳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
原告的羊被撞死后,不宜保全,也不能苛求原告在短时间内进行诉讼并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作价,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每只成羊平均1400元至1600元,比较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原告的羊共被撞死14只,每只按1400元计算,损失共计19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4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15600元。
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云鹰
书记员: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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