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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生(系被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第三人:屈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霞(系第三人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古冶区服装刺绣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第三人屈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久森 人民陪审员  崔卫斌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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