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生(系被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第三人:屈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霞(系第三人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古冶区服装刺绣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第三人屈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久森 人民陪审员 崔卫斌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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