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澔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澔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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