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景县交通运输公司.
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索宁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县交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183号。
委托代理人: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索宁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景县交通运输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王立军
审判员:王文彬
审判员:曹海峰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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