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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等与杨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孙某
张桂红
孙界清
杨某
罗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农民。
原告孙某,农民,系孙某胞弟。
原告张桂红,农民,系孙某之母。
原告孙界清,退休工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发明(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恩施财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组织机构代码88301187-X。
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孙健、张桂红、孙界清诉被告杨某、罗某、恩施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赵剑
审判员:黄潇
审判员:段传柱

书记员: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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