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一路12号12-2、12-4室。
法定代表人龚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景林佳苑)3号楼3楼。
负责人谢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70号景林佳苑3号楼。
负责人钟海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某、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因考虑鉴定事由需准备相关材料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1元,全额退回。
审判员 辛皎菱
书记员:郝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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