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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上海嘉定工业区陆某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工业区陆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顾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育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彬。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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