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工业区陆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顾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育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彬。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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