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磊,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文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分局局直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孙某某、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是公告缺席判决,申请人于2018年2月被原审法院执行时才知道此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有过经济往来,但借款都已还清,不欠被申请人任何借款。原审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据是伪造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虚假的,申请对原审中的10万元借据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6)黑8107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张文智提出意见称,1.张某某、孙某某向被申请人借款事实存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二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申请主张;3、二申请人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庭审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的,本案是否应进入再审。关于孙某某、张某某要求对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10万元的借据进行鉴定的问题,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准许。关于二申请人认为此借据系伪造,证人曹某的证言系伪证的问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孙某某、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文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6)黑8107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孙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权,被申请人张文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雷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孙某某、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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