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法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田某会
原告孙军法,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会,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法与被告田某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法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法撤回对田某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法撤回对田某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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