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周红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周红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韦星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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