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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双桥区尊品洗衣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天泽嘉园*座108、216商铺。
经营者:胡文涛。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的经营者胡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洗衣费400元,并依法赔偿原告衣服损失费6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日原告将一件价值13000元皮毛一体的皮衣送至被告处干洗,被告承诺进行专业干洗,原告则当场支付了400元的干洗费。20日后,原告到被告处取衣服,发现衣服没有洗干净。第二次取衣服时发现衣服经水洗已变硬变形,干洗店答应做软化处理。第三次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已经严重缩水,不能穿着,还留下了很多洗涤痕迹。第四次取衣服时,发现被告为了掩盖衣服上的洗涤痕迹,擅自将皮衣做了改色处理。原告好好的一件衣服经过被告的洗涤后已经面目全非,无法穿着,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衣服损坏的费用,但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6500元不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无法提供当时购买衣服的发票以及衣服损坏的鉴定书。2、原告认为衣服已经损坏,面目全非无法穿着,我认为原告陈述的不真实,衣服现在完好,洗涤没有问题。3、我认可原告在我处洗衣服交了400元的洗衣费,我给原告提供了洗衣凭据,并且凭据中注明了原告送来的衣服上有瑕疵、有油渍,还注明了洗涤后会有油渍尽洗、容易褪色、有色差、掉色。4、同意返还洗衣费,不同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称于2015年3月15日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皮毛一体皮衣一件。2017年11月2日,因该皮衣有油渍,原告将衣服送往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进行干洗,并交纳洗衣费400元。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首先对该皮衣进行了水洗,水洗后原告提出油渍没有清洗干净,被告又进行了干洗,干洗后油渍仍未清除,且皮衣变硬,原告仍不满意,被告采用水洗方式进行了第三次清洗,并在第三次清洗时对皮衣进行了上色,致使皮衣颜色发生改变,在庭审中通过对皮衣旧照和皮衣现状进行对比,皮衣毛领明显改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信用卡对账单、信用卡消费记录、照片,洗衣凭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送洗衣物达成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孙某某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作为专业洗涤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洗涤效果、更改颜色等事项应尽告知、沟通并征得原告同意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衣物进行上色处理导致皮衣颜色发生改变,且在三次清洗后造成皮衣毛领明显变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衣物损失,鉴于原告孙某某在送洗前已对该皮衣穿着一段时间,法院酌情确认损失数额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桥区尊品洗衣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皮衣,并返还洗衣费400元,赔偿原告孙某某损失3000元,合计给付原告孙某某34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贞

书记员: 安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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