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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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