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海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海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郊农电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四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汪春锋,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鑫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强,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副局长,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树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系于春江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孙某某、贺海波、贺海艳、贺海某、绥化市郊农电局因与被上诉人于春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某、贺海波、贺海艳、贺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3元及绥化市郊农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审判员 葛久华
书记员: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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