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郭书芹(河北定州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原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波)。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潘世英
书记员: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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