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李春生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春生的准确住所,多次查找均无法送达,且拒不交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春生的准确住所,多次查找均无法送达,且拒不交纳公告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蒋争
审判员:张艳华
审判员:谢海燕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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