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吴淑玲
燕双双
燕美
燕利
燕树全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淑玲。
被告燕双双。
被告燕美。
被告燕利。
被告燕树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淑玲、燕双双、燕美、燕利、燕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书记员:袁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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