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兰芝,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素红,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孙兰芝诉被告游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兰芝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孙兰芝负担。
审判员 鲍红莲
书记员:田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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