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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马桂某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桂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人民陪审员耿潇迪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钱,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一张借条,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虽认可该借条确为自己书写的,但主张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将借条撕毁。因原告提交的借条为撕毁后重新拼接而成,借款日期和借款金额均缺失,不能反映出该笔借款的形成时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条系被告恶意撕毁。原告主张被告2012年5月所还借款为另外一笔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84644元,证据不足,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钱,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一张借条,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虽认可该借条确为自己书写的,但主张在还清全部欠款后将借条撕毁。因原告提交的借条为撕毁后重新拼接而成,借款日期和借款金额均缺失,不能反映出该笔借款的形成时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条系被告恶意撕毁。原告主张被告2012年5月所还借款为另外一笔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84644元,证据不足,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韩兴祖
审判员:耿潇迪

书记员:吴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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