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全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农民,住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农业局干部,住嘉荫县(现羁押于伊春看守所)。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乌拉嘎镇党委副书记,住嘉荫县。被告:李金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住嘉荫县。
原告孙全民与被告姜某、吴某某、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11月9日开庭恢复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全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佳梅
审判员 王兴全
审判员 杨 杰
书记员: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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