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
庆安盛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又名孙权,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盛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占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庆安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明
审判员:董锟钰
审判员:张子熙
书记员:辛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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