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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万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原告孙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月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诉争的1998年孙仲元、张某某组织的《家庭协议》中约定,诉争的房屋产权归孙某某,在老人百年之后不做遗产处理,但是至今父母还有一方在世,为了保证张某某老人有安定的居所安度晚年,原审判决待父母均去世后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并无不妥。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根据《公证遗嘱》将诉争的房屋更名过户到张某某名下的问题,虽然遗嘱中约定了“我二人互相指定对方为上述房产的继承人”,但同时又约定了“房屋自愿遗留给长子孙某某”。该约定与《家庭协议》相一致,应尊重两位老人的共同意愿,保证遗嘱的有效执行,不宜过户到上诉人张某某的名下,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子明
审判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书记员: 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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