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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戴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戴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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