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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女。
  原告孙某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1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18年11月21日遭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进博会期间收取违禁品,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属合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7年1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收派员。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载:“……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3日为你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2018年12月12日,原告就本案讼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704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签署中博会寄递安全承诺书,该承诺书内载:“临近业务高峰期,加之‘中博会’即将召开,快件寄递安全尤为重要;为保障快件邮路安全,提升我司安检信誉和客户感知……关于拖寄物收寄标准以及违禁品相关收寄操作要求,已全员培训传达,承诺在接下来的收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执行落地,保障快件运输安全:1、100%收寄验视:收取每票收件必须做到100%开箱验视……3、保证收取的快件不出现违禁品。如未能彻底执行,按<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罚”。
  原告于庭审中陈述,根据被告处规定,类似其所犯之错误应给予一定机会。原告为此提供了显示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1日的员工容错及重塑管控方案。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员工容错及重塑管控方案,被告表示其每年制定新的版本,2017年的版本并不适用于2018年,且进博会期间采用新的标准,不适用容错机制。
  庭审中,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供了沟通笔录、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向各分部经理发送的有关培训的电子邮件、培训签到表、照片、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及签收凭证。其中,向各分部经理发送的电子邮件,内载:“随着‘中博会’日益临近,‘中博会’已进入临战状态……少数网点甚至心存侥幸将危险品试发航空,鉴于目前的严峻形势及安检级别进一步升级,现对‘中博会’期间(10月22-11月20)快件安全管控方案进行修订……责任人收派员,处罚情形:1.员工未规范做实名制认证且未开箱检查,处以五类责任,扣行政分20分;2.如员工出现违禁品(一级1类和一级2类),处以五类责任,扣行政20分。1、收寄标准强调……禁止收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及含有九大类危险标识的物品;禁止收寄不能明确安全属性的物品,重点关注化工类的不明液体、粉末、膏状、颗粒类等……”。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内载:“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向各快递企业发送的传真电报,主题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国际进出口博览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间明确各寄递企业须认真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对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以及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沟通笔录载有如下内容:“……问:对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业务处罚管理规定》是否签收?答:签收并知晓。问:2018年11月6日收寄的运单号为XXXXXXXXXXXX的快件有无开箱验视?里面的托寄物是什么?答:因为是10年的月结客户,太相信客户了,没有开箱验视,拖寄物是一桶液体,内包装是铁皮盒子……问:这票件原来走的是航空吗?答:是航空件。问:你知道这票件是不能走航空件的吗?(按照公司规定)会界定为几级几类违禁品?答:知道,不能走航空,会界定为一级2类。问:这票件拖寄的是植物油,但是有成分说明吗?答:因为我没有开箱验视,对客户太信任了,所以我也不清楚原包装和外包装上有无附上成分说明。问:进博会前,分部有无对你进行培训‘三个100%(开箱验视+实名制+贴验视贴)以及进博会期间收寄一级一类和一级二类的处罚标准’?答:有培训过。进博会期间收寄一级一类一级二类解除劳动合同,未开箱验视也解除……”。原告对于培训签到表及《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签收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培训邮件及照片不予认可。对于沟通笔录,原告表示其对沟通笔录中的签名不持异议,确系其本人签名,但其签名时第2页第4行(即“问:进博会前,分部有无对你进行培训……”一行)开始空白。对于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原告表示被告处有诸多版本的规章制度,其签收的并非该版本。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沟通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原告作为快递行业收派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博会对于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进博会期间的寄送服务安全保障工作相较于平常更为严格,上至相关部门下至各级企业均高度重视,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博会前期,原告参加了相关的培训,并在安全承诺书中签名承诺做到100%收寄验视。其在进博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中未开箱验视,导致收寄物品为不明液体之行为,即为工作失责,对运输安全造成隐患。原告在与被告的沟通笔录中确认此违纪行为会被界定为一级2类,并承认知晓进博会期间收寄一级1类、一级2类的处罚标准为被解除劳动合同、未开箱验视也会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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