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诉被告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中间隔着两户的邻居。2013年3月28日案外人张士从村委会处,以5000元价格取得其宅基南侧长约7至8米,宽约60厘米的闲散地使用权。2014年元月,原告从张士从、支立根处购得北房三间,以及宅基、闲散地的使用权。2016年原告公爹王立军从原告所购房产院内向外清理杂物时,被告说原告院内有他们郑家的道,阻拦、不准原告清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阻止其施工、清理杂物,从而构成侵权,故对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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