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和平、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 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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