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杜和平、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和平、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 贾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