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个体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阮家凉亭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洪光,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冈市旅游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潘敬秋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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