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海县人,住唐山市唐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县人,住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学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尚某某、被告计学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代理审判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孙利娟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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