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崔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保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2月15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护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吴志军 审判员 王斌斌
书记员: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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