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佟诉被告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佟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孙某佟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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