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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谢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安如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68572721X0。
法定代表人:李永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高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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