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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