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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哈尔滨华某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华某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才智。委托代理人唐玉厚,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华某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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