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刘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以起诉事由及诉讼对象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