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之一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孙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9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9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谭志刚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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