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孙东海
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吴某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东海。
被告:孙某某。
被告:吴某某。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东海、孙某某、吴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芬和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孟寅生
审判员:王树宁
审判员:赵立新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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