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李士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光,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由滦平县张百湾镇张百湾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滦平县河道管理处,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李士伶与被告滦平县河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盖世杰代理审判员张春宇人民陪审员曹维忠
书记员:赵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