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云
张志安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孙某云,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志安,河北省望都县人,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云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云现仍在治疗之中,且需做伤残鉴定,原告孙某云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云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云现仍在治疗之中,且需做伤残鉴定,原告孙某云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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