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乔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南昌路XXX弄XXX号。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乔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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