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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水气厂供电车间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端制造装备园创盈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世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4900元。
事实与理由为:高新物业与上诉人签订了物业合同,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下水主管道属于公共设施,高新物业有责任对下水管道定期检查疏通,且一年前上诉人家就曾发生过下水堵塞家中被泡的事故,高新物业曾承诺每月疏通一次,且答应对此管线上报进行大修,但却迟迟未完成,致使上诉人房屋再次被淹,造成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要求对事故管线进行维修不属于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对物业的公共部位有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但并没有定期疏通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上诉人下水管道发生堵塞事故后,被上诉人及时到现场进行维修疏通,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判。
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月8日8点42分,该物业管理公司东城分公司由于下水堵塞造成返水致使地板被淹,地板经水泡完全不能使用,直接损失达6700元,由于屋内不能居住,致使该室承租户搬到外面租房居住,租金及其他费用7000元,本次诉讼费用2000元。
故向法院起诉,请求高新物业支付地板损失、搬家及租金费用、墙面损失及地板革损失等共计14900元。
诉讼费用由高新物业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11日9时16分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B30-2-101室房屋下水管返脏水,高新物业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于泳、任继荣赶到现场,对室内下水管、室外污水管线进行了疏通,9时46分左右,维修人员疏通完毕。
返水是由于东城领秀B区2单元101至1101号业主楼下地下车库内通往室外污水井共用下水管的下面弯头处堵塞所造成的。
脏水溢出将涉案房屋室内地板等浸泡,造成其价值减损。
东城领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期壹年,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
合同期满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期限内,如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相关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则本合同自然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与高新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附解除条件,因东城领秀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条件未成就,该份合同尚具有法律效力。
高新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本案中,返水是由于室内共同下水管线弯头处堵塞所造成,高新物业对该下水管定期疏通并非法定和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且在物业合同中亦没有此项规定。
高新物业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对室内下水管、室外污水管线及时进行了疏通,没有怠于履行义务。
故孙某某要求高新物业承担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举示播放视频,欲证明2016年7月23日晚下水管线排水再次堵塞。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确实发生了再次堵塞,被上诉人也及时进行了疏通,但此次堵塞属淤堵,上诉人应向管线共同使用人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此证据与本案诉求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依据东城领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第2项,高新物业应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的排水系统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服务,此项服务包括对小区下水共用管道定期清理疏通。
造成上诉人房屋下水管返水的原因是楼下地下车库内通往室外污水井共用下水管的下面弯头处堵塞,被上诉人未举示对此管线进行定期清理疏通的证据,故应对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仅举示了地板损失6700元的证据,对上诉人地板损失6700元予以认定。
对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某损失67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1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此证据与本案诉求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依据东城领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第2项,高新物业应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的排水系统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服务,此项服务包括对小区下水共用管道定期清理疏通。
造成上诉人房屋下水管返水的原因是楼下地下车库内通往室外污水井共用下水管的下面弯头处堵塞,被上诉人未举示对此管线进行定期清理疏通的证据,故应对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仅举示了地板损失6700元的证据,对上诉人地板损失6700元予以认定。
对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某损失67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1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元。

审判长:丛海彬
审判员:王海燕
审判员:米沧星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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