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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米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刘某某
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
米某某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学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被告刘某某以刘某、米某某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将刘某、米某某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刘某、米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利,被告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米文民提供的证据及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四被告合伙承揽了黄骅南站中铁一局朔黄扩能工程,并欠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未付的事实。原被告订立口头承揽合同后,原告孙某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四被告在接受了原告孙某某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承担支付相应报酬的责任。四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其行为违约,对此,四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米某某主张四被告已经约定上述欠款应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承担,既使四被告对合伙体债务清偿有约定,也仅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被告米某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被告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米某某各承担27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米文民提供的证据及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四被告合伙承揽了黄骅南站中铁一局朔黄扩能工程,并欠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未付的事实。原被告订立口头承揽合同后,原告孙某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四被告在接受了原告孙某某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承担支付相应报酬的责任。四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其行为违约,对此,四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米某某主张四被告已经约定上述欠款应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承担,既使四被告对合伙体债务清偿有约定,也仅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被告米某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被告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孙某某报酬52,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米某某各承担27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于勇
审判员:刘秀杰
审判员:张金楼

书记员:徐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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