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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九江市庐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102号万宏俪城3号、4号铺店。
法定代表人:吕平,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孙仁东与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仁东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仁东撤回对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恒 审 判 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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