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九江市庐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102号万宏俪城3号、4号铺店。
法定代表人:吕平,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孙仁东与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仁东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仁东撤回对银湖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恒 审 判 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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